商業戰中的鎧甲與利器:淺談專利商標權
「從商業角度看權利,是我們的特色;讓企業掌握武器,大發利市,是我們的專長;『讓你的智慧,變成創業上的利器。使你的權利,形成無法跨越的高牆。』是我們的使命!」— 智晟智權顧問有限公司 柯立偉總經理。
在這各領域都極力追求創新求變的大時代中,人們對於「財產」的了解與重視程度已不再僅止於具體實物的財產而已。近年來,無形的「智慧財產」也逐漸受到重視。因為無形智慧的價值與影響是難以估計地,一旦發生侵權爭議,損失的絕非只有那些能被量化的金錢價值,也必然會影響到產品的發展規劃與企業的品牌形象。
在商場上,智慧財產權早已成為商業戰中不可忽視的一環,它們既是自保的鎧甲,也是克敵的利器!
譬如「專利權」,近年來智慧型手機業界間的各種專利訴訟,即是眾所周知的案例。當競爭對手提出專利訴訟時,便可使用自己擁有的專利權進行反制,同時也可以達到維護產品銷售管道的商業目的,以降低因商品無法販售所產生的損害。最終,彼此間亦可透過相互授權的方式,繼續於市場上銷售。倘若無專利權或是其他權利可以制衡時,將會失去市場,甚至造成可觀的金錢損失。
而近期日本「MUJI無印良品」在中國的商標訴訟案件,更是我們在探討「商標權」時最貼切的實際案例。其一審被判敗訴的消息傳出後引發各界譁然,也再度燃起了產業界對於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意識。
縱觀國際,智慧財產儼然已是生存於各大經濟體間的必備要件;相較之下,國內產業界對於自身智財的保護企圖卻略顯薄弱。有鑑於此,我們特邀「智晟智權顧問有限公司」的柯立偉 總經理,以他在智慧財產權領域十多年的實戰經驗,就法律與實務層面,帶領我們一同探討智慧財產權中,企業最該重視、卻又最容易疏忽的「專利」與「商標」它們各有哪些注意事項?該如何申請註冊?在保障自己智慧結晶的同時,又該如何預防自己無意間去侵犯到他人的智產權?
基本認知
關於「智慧財產權」
大眾對於「智慧財產權」這個詞一定不陌生,但若深究其定義,可能許多人都是似懂非懂的。在此,我們就簡潔扼要地釐清幾個容易混淆的重點:
智慧財產權(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,簡稱IPR),是指各國為了保護創作者在精神、智慧上的成果,所設立之相關法規的統稱。我國目前並沒有任何一部稱之為「智慧財產權法」的法律,而是由專利法、商標法、著作權法、營業秘密法、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等法律,來共同保護智慧財產權的相關權益。若不慎侵害到他人的智慧財產權,除了在民事上須負損害賠償的責任,著作權、商標權、營業秘密法也會有刑事上的責任要承擔。
各國法規對於專利種類的歸類並非統一,而我國專利法中將專利區分為三類,分別為「發明專利」、「新型專利」、「設計專利」。
其中「發明專利」與「新型專利」都比較著重在技術、功能上的創新與改進,差別在於「發明專利」可以是方法、系統、裝置或是機構……等;而「新型專利」只限於實體物品之形狀、構造或組合的創新。至於「設計專利」則著重於實體物品的外觀視覺效果上的表達。
只要能讓某項商品/服務的消費者,看到、聽到,即可與其他競品相區別,認定為是該項商品/服務來源,任何具有「識別性」的標誌,無論是文字、圖形、記號、顏色、立體形狀、聲音……或其聯想組合,均可作為商標。
我國商標共區分為34個商品類別與11個服務類別,是依據尼斯協定所規範的商品與服務國際分類(目前已超過140國採用)。商標是屬地主義,所以必需在該國取得商標權,才能得到當地的法律保護。
另外,可能許多人不明白「R」與「TM」的差別,其實這兩個符號是依據美國法規所衍生至國內的,於美國,「R」表示該商標已註冊,受到商標法的保護;而「TM」僅是對外聲稱,該標誌正作為商標在使用,但其可能是審查中或是未提出申請的狀態。於國內,可以在註冊成功後,註記「R」 來讓所有人知悉此商標權已被取得,以阻止他人的惡意侵犯。
專利商標的權利是有年限的
專利權的期限
發明專利期限:自申請日算起20年
新型專利期限:自申請日算起10年
設計專利期限:自申請日算起12年
要特別注意的是,雖然它們的期限起算日是從「申請日」算起,但其專利權實際具有效力的時間點是從「公告日」起算。舉例來說:若某項發明專利的申請日為100年10月10日、發證公告日為103年8月10日,那麼其實際的專利權期間為103年8月10日到120年10月9日。
商標權也是從註冊公告日起算,相較於專利權有固定年限限制,商標權期間雖只有10年,但權利人可以透過「申請延展」來保有自己苦心經營的成果(每次可延展10年)。
專利商標是「屬地」的產物
專利與商標都是「屬地主義」!以專利而言,得到的專利權,保護範圍僅限於授予該權利的國家,縱使您的某項技術已在國外取得專利權,來到台灣仍需依據法規,申請在台灣的專利保護。
對此柯經理提醒:「在哪個國家要進行販賣、製造,就去那個國家申請」是最保險的作法,但非全部申請為最佳策略,有時,必需考慮地理位置、人口數等因素。
先申請原則
商標、專利權具有「排他性」,是採「先申請原則」。也就是說,一個發明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。
以專利權為例:針對某項發明,無論是同一人還是不同人於不同的日期提出申請,皆以最先申請的申請案准予專利。但若是某項發明,再同一個日期內被同一人或不同人申請兩次以上:
- 同日期,同一項發明,同一人申請:申請人僅能擇一申請案,若期限內未做出選擇,則無法取得專利。
- 同日期,同一項發明,不同人申請:須由申請人自行協調,若無法達成協議,則均無法取得專利權。
日本「MUJI無印良品」的商標訴訟案
2015年「北京無印良品投資有限公司」與「北京棉田紡織品有限公司」對日本的「無印良品 MUJI」提出訴訟,指稱MUJI在浴巾、被套、毛毯等商品使用了「無印良品」的商標構成侵權。2017年時一審判決日本MUJI敗訴,雖然目前仍在二審階段,但近期,北京棉田紡織品有限公司在北京開幕的「無印良品 Natural Mill」,被網友質疑其店內裝潢、擺設,甚至招牌與商品標籤的配色,都與日本「無印良品 MUJI」十分相似,因而引發各界輿論,這起長達多年的商標戰才悄悄浮上檯面。
從發布的聲明表示,這次爭議涉及的是第24類的「無印良品」商標,其商品包含棉織物、毛巾、床單、枕套和被罩等。這次的商標權爭議跟MUJI的其他類別商品並沒有關係。
這事件再度提醒了我們幾項要點:
- 商標權是「屬地原則」:即使「無印良品 MUJI」在日本擁有多項類別的商標權,到了中國就得再依據中國法規,申請在該國的商標權保護。
- 商標「區分成眾多個類別」:即便日本MUJI在中國擁有1-45類中多數類別的「無印良品」商標權,但此爭議中的24類,確實是在日本MUJI申請之前,就已經被註冊走了。
專利商標的申請註冊
柯總服務客戶的方式,是透過了解客戶的需求,以市場機制與商業模式為主軸,法律為輔,協助客戶進行佈局策略的設定。 於溝通結束後,進行對應的前案檢索,確認無前案後,將會進行對應的撰寫或是送件作業。其中,商標申請前的溝通,會重視在所使用的商品或是服務項目,於完成相關確認後,在3天內完成送件。而專利申請前的溝通,則是在技術內容以及對應的舊有技術狀態,說明書撰寫所需時間,則會依照不同的類型與難易度而有不同,一般約在2-4周。
聯絡方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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